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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可否偷拍、偷录、偷听

2000-03-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美国,为数不少的新闻工作者都认为偷拍、偷录、偷听等采访手段的使用极大地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然而法律界和公众普遍认为偷拍、偷录、偷听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美国广播公司(ABC)的“黄金时间”节目就曾经采用偷拍、偷录、偷听的方式获取新闻。例如为了获得得克萨斯州某些慈善院内糟糕的生活条件和有关官员腐朽无能的第一手资料,两个新闻记者伪装成病人住进了慈善院,用微型摄像机拍摄下了病人所受到的虐待。记者还采取相同的方法混进了俄亥俄州的一家老兵医院。在没有告知院方的情况下秘密拍摄下了该院职员玩忽职守,以及护理病人时低下的能力。

有关专家建议记者每当想要采取诸如偷拍、偷录、偷听的手段获取信息之前,一定要仔细斟酌自己是否是因为以下缘故而不得不采取此种方式:所要获取的信息具有极大的公众重要性。所谓公众重要性特指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新闻,比如说此类新闻事件的披露能揭示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或是能够阻止对某些个人的迫害;只有一切获取信息的方式都无济于事、万不得已时方可采取偷拍、偷录、偷听的手段;披露有关新闻事实从而阻止的危害大于因为采取欺骗手段而引起的危害。他们指出,如果是出于以下原因进行偷拍、偷录、偷听则是不能容忍的:为了赢得奖项;可以借此打击竞争对手;以更少的时间和资源获取新闻故事情节。因为被采访者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所以采取非道德手段进行采访活动。

(《中华新闻报》3.27徐志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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